4月8日,江苏苏州一女子换工作,刚收到offer确认入职,从前公司找领导签字确认离职后,遭到新公司反悔。
当事人刘女士称,于3月27日收到了该公司的offer,并通过邮件填写了入职确认,约好4月12日入职,3月28日和前公司提出离职申请,4月4日被新公司HR告知因业务调整岗位缩减,不再录用自己,目前该公司表示除补偿体检费外,不会给任何赔偿。
刘女士表示,她不接受这样的处理,会收集证据,走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表示,我们要注意区分offer与劳动合同。offer是聘用通知书,当你通过该公司的各项面试后,由HR给你发出的邮件或者文档,是一个简单的录用通知。而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虽然聘用通知不是劳动合同,但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但这是双方就录用事宜达成协议,即建立合同关系,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公司违约撤销录用通知书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