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据白鹿视频报道,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因多次迟到被辞退,不满公司补偿申请劳动仲裁。
据公司领导卢先生讲述,女子面试当天迟到1小时,但因公司缺人看到其简历上写有4年的经验就招入职。入职后工作能力与简历上不符,并多次以各种事由迟到,多次谈话但她工作态度依旧很差。
工作第58天与她谈离职,协商可以支付她整月全勤的工资,再多补十天的工资作为补偿,但她却要求赔偿一个半月的工资。
女子入职58天,但实际除去放假,上班考勤是36天。劳动仲裁开庭当天,她迟到了16分钟,仲裁结果是按全勤的工资发放,多补十天的工资作为补偿,驳回了她的申请。
律师表示,按照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迟到为例,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迟到早退有规定,并明确某一时间段内迟到早退多久多少次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在员工早已知晓的情况下,是可以辞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