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跃辉记者汪珊兰报道:2015年8月20日,鄱阳县消费者余先生在一家电器店内购买了一台“美的”电热水器,价格1200元。使用到2016年1月1日,该电热水器前后因同一问题经售后人员修理了两次后,还不能正常使用,放出的水呈黄色。消费者余先生便向该家电器店的经营者反映,但与经营者几经交涉要求换机遭到拒绝。于是消费者余先生向鄱阳县消协投诉请求解决。
该县消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受理,并同时开展调查、调解工作。经调查了解,消费者余先生所反映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维修人员已修理两次均不能解决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承担换货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电热水器。本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00元。
根据江西省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并承担往返运输等合理费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目前,有些生产厂家将售后服务实行外包,销售与售后分两条线管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三包”问题由于销售与售后双方推诿而不能及时解决,从而引起消费纠纷,这也是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