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个第三方投诉平台出现借款人投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与网贷平台合作,捆绑高价销售保险产品。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和网贷平台合作大多各取所需,网贷平台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费中抽取手续费,保险公司则通过与网贷平台合作,销售远高于市场价的保险产品,获得保费收入。
永安财险年报数据显示,2018年,其意外险保费收入突然大涨120.4%。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正处于中国银保监会整治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期,监管层曾一再明确,将重点整治排查保险机构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等。
借款也要买保险?
多位借款人在聚投诉、黑猫投诉等平台发帖称,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购买了永安财险人身意外险。
具体流程为,在申请借款时,网贷平台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配套的保险产品,借款人在提交借款申请时,借款事项与保险产品绑定在一起。
王颖(化名)在黑猫投诉平台上称,自己曾在网贷平台申请6500元信用卡代还贷款。当时约定,钱款直接打到信用卡内,但其绑定的还款储蓄卡却被扣走了549元,后经电话联系银行客服获悉,该笔款项系永安财险扣除。王颖联系永安财险客服申请退保,但遭到拒绝。
无独有偶,龙先生在聚投诉平台投诉称,其在某网贷平台借款本金21500元,分6个月还款,还款总金额高达23809.08元,利息共计2309.08元,实际借款到账金额仅有20301元,贷款过程中,其也被捆绑销售了永安财险借款人意外险,保险费用1199元,保额仅有三万左右。
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看,网贷平台所售的永安财险借款人意外险产品,价格远远高于市面上常见的意外险,在保障期限上,有的产品仅有十几天。更有意思的是,借款人每次借款金额越多,扣除的保险费用就越多。上万元的借款,往往被扣除千元左右来购买意外险。
多位市场人士认为,永安财险借款人意外险设计不合理,费率高得离谱。一家财险公司产品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借款人意外险其实并无实际意义,借款人意外险只有借款人身故才会赔付,普通意外伤害并不进行理赔。
多位业内人士透露,此种合作模式背后,网贷平台可从保险公司抽取高达60%、70%甚至95%以上手续费,同时,网贷平台能为保险公司冲保费规模,两者各取所需。
为网贷平台“打工”?
尽管大量捆绑销售高价险,但是永安财险意外险净利润却不尽如人意。
记者梳理永安财险近年年报发现,2015~2017年,其意外险保费收入均不超过10亿元,但是在2018年却大幅上涨至15.40亿元。
2015年~2018年,永安财险意外险保费收入分别为3.91亿元、4.08亿元、6.99亿元、15.40亿元。
从2015年到2018年,除2017年永安财险年报未披露保费收入排名前五的险种承保利润以外,在其他年份,其意外险均承保亏损。2015年、2016年、2018年,永安财险意外险承保利润分别为-1.46亿元、-2990.03万元、-7290万元。
某大型财险公司某地区分公司总经理对记者表示,在意外险保费规模上涨比较快的情况下承保依然亏损,很可能是因为给的网贷平台手续费过高。
另有业内人士认为,永安财险意外险承保亏损,说明理赔多,赔付率比较高,借款人意外险是借款人身故不能还款的时候,保险公司还款给网贷平台,赔付金额较大。
重要的是,除了主要险种承保亏损以外,据2019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永安财险净现金流再次呈现负值,为-1.96亿元。
出现反差的是,永安财险在2018年年报中称,“截止2018年末,公司净现金流量为2.17亿元,其中,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4.44亿元,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1.37亿元,筹资活动净现金流量-0.90亿元。公司于2018年4月起结束了自2017年1月以来持续15个月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值的现象,现有资金流动性充足。”
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2018年四季度,其净现金流数据分别为-1.41亿元、-7107.60万元、-4.68亿元、-4.13亿元、-1.22亿元、-3331.17万元、1.03亿元、2.17亿元。
乱象背后存争议
实际上,今年4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曾发布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
此次乱象整治工作主要包含三项重点任务,其中一项就是强化整治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合作,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重点整治保险机构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
目前,正处于自查整改阶段,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不过,尽管监管层出手整治乱象,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权责厘清仍有难度。
在接受记者采访过程中,借款人认为,作为消费者,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但某保险律师认为,借款人在是否借款的自主选择权上并没有被侵犯。因为在借款之前,借款人需要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网贷平台的相关规则要求,选择同意,那么也就默认网贷平台的前置条件,自动扣款购买保险可能也在网贷平台的前置条件中。
某财险公司合规管理部人士宋先生对记者表示,贷款方约定借款人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这可以视为借款合同里的条件,其目的没有脱离签订借款合同、保障贷款安全、获取贷款利息收入的合同根本目的,所以不构成捆绑销售。但如果指定要购买某保险公司的相关险种,则涉嫌侵犯借款人缔约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