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州市交通部门针对近期市场上悄然出现的“互联网租赁电单车”明确表态:广州不允许使用电动自行车等助动自行车进行互联网租赁。
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国内快速发展之后,近期国内部分城市街头或者一些园区内悄然出现了一种“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甚至被称为“共享单车2.0版”或“智能助动单车”。这些“互联网租赁电单车”,虽然外观、收费模式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基本一致,而且也是只需缴纳押金、扫码即可开锁使用,但比起互联网自行车有更多风险。
“电动自行车或助动自行车因其安全与秩序等方面的问题,在交通密集的大城市难以有相应的路权与其匹配,从而备受争议,甚至在交通安全和秩序管理方面引发大量负面问题。”市交通部门指出,“基于互联网租赁的形式,则增加了拥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因素,增加了安全检查方面的交接,相应的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大。”
市交通部门介绍,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穗府规〔2016〕7号)明确“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继续实施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措施”,即广州目前是不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基于这个通行管理要求,并结合北京、上海等城市做法,为保障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广州市交通部门的态度非常明确,就是不允许使用电动自行车等其他带助力装置自行车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目前我们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关于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应当“无安装动力驱动装置”。
昨天市交通部门还透露,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在广州市范围内暂未发现企业批量投放带助力装置的“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对于企业使用电动自行车或者其他带助力、动力驱动装置车辆用于互联网租赁的行为,交通部门表示将会同市、区各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