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一对夫妻所购买的由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老板电器”,002508.SZ)生产的燃气灶出现故障,报修之后被告知未发现问题,之后在使用中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老板电器赔偿财产损失10.45万元、租金15.73万元、鉴定费15000元、评估费1万元、公证费4000元,共计29.08万元。老板电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5985号)显示,上诉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电器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平、刘某敏、被上诉人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7857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周某平、刘某敏是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是刘某敏户在2005年动迁安置的房屋。刘某敏于2013年购买老板电器公司生产的燃气灶以及案外人Z公司生产的燃气热水器。燃气公司是涉案房屋的燃气提供方。
2017年12月20日左右,周某平在使用燃气灶时发现灶具周围有火苗冒出。2017年12月23日,周某平发现燃气热水器无法正常使用,遂拨打电话报修。当日,Z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检修后燃气热水器恢复正常,并建议周某平、刘某敏联系燃气公司检测。当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用可燃气体检测仪对室内可见自排燃气管道、灶具金属软管与灶具接口等处进行检查,未发现有漏气情况,遂提醒周某平、刘某敏找燃气灶具厂家。当日,老板电器公司工作人员上门用肥皂水对燃气灶内接口检测未发现泄露,收取了30元上门费,未产生更换灶具配件等其他费用。该公司维修服务单载明的客户故障描述为“灶具边上烧起来了”,服务内容为“漏火”。此后几日,周某平、刘某敏使用燃气灶时均未出现问题。
2017年12月28日5时许,周某平的手碰触到燃气灶的电子脉冲点火器时,燃气灶靠墙周边处突然瞬间窜起一团火焰,随后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周某平受伤以及涉案房屋内的家具、装潢等多处财物受损。事发后,公安部门以及燃气公司上门进行了应急处理。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载明,2017年12月28日5时58分,报警人(匿名)称开煤气灶,疑似煤气泄漏,突然“嘣”一声,将家里的窗户震碎,1人伤,无明火;民警到场,经了解是住户因忘关燃气而引发的煤气泄漏,1人轻微伤,燃气公司在场查看,民警告知先去医院检查,再到所处理。2018年1月3日15时,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南码头派出所民警到武警医院为周某平制作询问笔录,其陈述“我起床后到厨房喝水,不知怎的手碰到了燃气灶上开关,随后燃气灶发出嗒嗒的声音,一下子我头发、身上就烧了起来,随后听到一声巨响,我当时就坐到了地上,看到燃气灶四周着火了,一会儿渐渐的熄灭了”“我当时感冒了,也没闻到什么味道”等内容。周某平事发前未购买燃气事故相关责任保险,事后相关部门对本次事故原因等也未有书面结论。2018年1月10日,刘某敏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对事故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于2018年1月17日出具公证书。刘家敏支付公证费4000元。周某平、刘某敏、燃气公司、老板电器公司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故周某平、刘某敏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燃气公司于2017年6月3日入户对涉案房屋进行燃气设备安全检查,安检工作单载明,经对用气管道、燃气表安装处、燃气灶前阀门、燃气灶前连接等处进行安检,检查结果为该户存在用气管道为暗管、热水器安装在橱柜内的安全隐患,建议予以整改。
事发后,周某平和案外人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某平承租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约55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4日起,每月租金5500元。周某平向案外人刘某承租了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55.01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每月租金3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中,周某平、刘某敏申请对涉案房屋内的燃气灶与燃气热水器的质量问题是否是导致涉案爆炸事故的原因并明确由哪方导致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委托上海市质量检测行业协会进行司法鉴定。该机构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现场检测燃气管路检测无泄漏气密性好;2。涉案家用燃气灶的气密性、熄火保护装置和烟气中CO含量检测结果符合标准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和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3。涉案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气密性、熄火保护装置和烟气中CO含量检测结果符合标准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4。燃气灶和灶前金属软管连接处存在燃气泄漏,引发起火和爆炸。周某平、刘某敏支付鉴定费15000元。周某平、刘某敏申请对涉案房屋内因燃气爆炸导致的损失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委托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因对评估范围有争议,一审法院组织周某平、刘某敏、燃气公司、老板电器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进行实地勘验并确定评估范围。评估机构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涉案房屋内的动产(含门窗)因燃气爆炸导致损失的评估价值为104518元。周某平、刘某敏支付评估费1万元。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成。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海市质量检测行业协会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现场检测燃气管路检测无泄漏气密性好,涉案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气密性、熄火保护装置和烟气中CO含量检测结果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燃气灶和灶前金属软管连接处存在燃气泄漏引发起火和爆炸。周某平、刘某敏在发现燃气灶使用异常后及时向燃气公司、老板电器公司报修,并由上述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检修完毕后才继续使用,周某平、刘某敏作为普通用户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现也无确凿证据证明周某平、刘某敏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周某平、刘某敏不应承担责任。燃气公司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17年6月3日入户对涉案房屋进行燃气设备安全检查,且在2017年12月23日周某平、刘某敏报修后,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多处检查后也未发现漏气情况,建议周某平、刘某敏联系老板电器公司,燃气公司作为供气方已履行其相关职责,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周某平、刘某敏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老板电器公司作为专业的燃气灶具公司,对周某平、刘某敏所报修的燃气灶具漏火成因有专业认识,然其工作人员疏于对燃气灶和灶前金属软管连接处进行检查,未能排除潜在隐患,最终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判决如下:一、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平、刘某敏财产损失10.45万元、租金15.73万元、鉴定费15000元、评估费1万元、公证费4000元,共计29.08万元;二、驳回周某平、刘某敏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54元,由周某平、刘某敏负担3631元,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23元。
二审中,被上诉人燃气公司提交《家用燃气灶具拆装和维修服务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864-2012),证明根据该行业规范,燃烧器具及连接管的检查系上诉人的检测责任范围。上诉人老板电器公司对此均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燃气公司提交的《家用燃气灶具拆装和维修服务技术规范》真实有效,故法院对此予以采纳。
经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法院另查明,《家用燃气灶具拆装和维修服务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864-2012)7.1检查:主要检查锅支架、火盖、电源插座、电源线、各按钮等使用状况,检查各种功能有无异常状况,检查燃气连接管、燃气表后各连接处等有无异常现象。燃气连接管采用橡胶软管应1-1.5年更换。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老板电器公司及被上诉人燃气公司对于被上诉人周某平、刘某敏因燃气泄漏引发起火和爆炸所产生的损失是否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关于老板电器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鉴定报告,引发本次起火和爆炸的原因系燃气灶和灶前金属软管连接处存在燃气泄漏所致。而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老板电器公司在接到用户“漏火”报修后,其公司工作人员上门用肥皂水对燃气灶内接口进行了检测,但并未对灶具金属软管与灶具接口处进行气密性检查。作为燃气灶具公司,老板电器公司对于燃气灶具漏火成因具有专业认知,且根据燃气灶具维修行业规范,其检查范围也包括燃气连接管、燃气表后各连接处,故一审法院认定老板电器公司疏于对燃气灶和灶前金属软管连接处进行检查,未能排除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老板电器公司上诉认为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燃气公司的责任问题。燃气公司作为供气方已按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了每两年一次的对居民用户燃气设备进行了入户安全检查;且在接到用户报修后,其工作人员上门多处检查也未发现漏气情况,并建议联系老板电器公司。现尚无证据显示引发本次起火和爆炸的燃气灶和灶前金属软管连接处煤气泄漏属于燃气公司的检修范围,而老板电器公司上诉引用的住建部的行业标准则系针对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并非针对燃烧器具,故老板电器公司上诉主张因燃气公司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查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并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燃气公司已尽到作为供气方所应履行的相关职责,法院予以认同。
关于租金损失的数额认定。涉案房屋因爆炸导致无法居住,周某平、刘某敏主张在外租借房屋过渡属必要开支,周某平、刘某敏夫妇及子女一家五口租赁两套50平米左右的房屋尚属合理,虽然租金均系现金支付,但考虑到房屋系向亲戚租借,租金数额不高,用现金支付亦属合理,故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已结合司法鉴定的具体时间、装修的合理期限等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了租金赔偿的期限,法院予以认同。老板电器公司关于租金赔偿数额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老板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62元,由上诉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老板电器官网显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79年,专业生产吸油烟机、集成油烟机、蒸箱、灶具、消毒柜、电烤箱、微波炉、洗碗机、净水器、燃气热水器等家用厨房电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