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案件,引发了不小的关注。
据报道,未成年人小刘初二辍学在家后,沉迷于网络直播,70天时间,便将其父母的158万积蓄全部打赏给一名主播,小刘一家因此把直播平台告上法庭。最终,经法院调解,直播平台全额返还158万元。
在特定状况下,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主播是可以追回的。《民法典》就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此外,最高法也在司法解释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次涉案的158万元巨额款项,就明显超出了初二学生的年龄和智力认知,故而在法院调解下,打赏被全部退回。但在此事中,从直播平台到当事人父母,都难说没有责任。
在平台一方,其是否尽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在其相关产品的设计中,是否有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措施?这些都大有可议之处。
而从父母角度看,且不说允许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辍学已涉嫌违法,将关联着支付账户的手机交由孩子自行使用,且在70天时间里未能察觉异常,其监护责任方面,恐怕也难免瑕疵。
类似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主播的案件,往往是多因一果:平台的疏忽和家长的放任。从媒体报道也能看出,这类事件高发、频发,如果最后都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无论对于当事人家庭还是司法资源,都是一笔巨大的成本。
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已高达99.2%。作为“互联网的原住民”,今天的未成年人,相比于父母一辈,有着更熟练的互联网运用技巧、更便捷的互联网接入途径。由此,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权益,也应当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议题中占据更大的篇幅。
即将于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从立法角度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保护。其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这就明确了,无论平台还是家长,都是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对以往出现的家长指责厂商引诱未成年人沉迷、对其不作区别对待,厂商则反驳家长监护责任履行不到位,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等“扯皮”与“甩锅”情况,予以厘清,颇具现实针对性。
这种立法精神,也应当贯彻到社会的日常生活图景之中去。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角度说,增设诸如“未成年人模式”应当成为基本操作,将法定义务作为软件开发、服务提供的前置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就应当成为一个背景板一般的存在,成为全社会的自觉。
总之,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这道综合考题,必然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各司其职,切实负起各自不可回避的责任,将相关工作前置,以高效率、早介入的方式,方能携手将未成年人保护的藩篱扎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