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讯,近日,多省教育厅下发通知,针对疫情期间各院校进行线上授课,学生住宿费等费用如何计算、可否退还、何时退还等热点话题,就具体退费方式和退费时间给出明确指示。
6月15日,贵州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未开学、未住宿的学校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在疫情防控期间,普通高等学校等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在春季学期末据实结算清退。
辽宁省教育厅则首先确定每学年按10个月标准计算;在学生住宿时间计算方面,明确超15天的,按1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以此作为退费标准。为了做到及时退费,辽宁财政加快办理资金拨付事宜,目前已及时拨付财政专户资金2088万元,确保省属院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拿到住宿费退费资金,受益学生已达40994名。
湖北省武汉市多所高校近日接连发布通知,全额退还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住宿费。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表示将免收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2020年春季学期住宿费,对于已缴纳的2020年春季学期住宿费予以全额退费。武汉科技大学表示对于已缴纳的2020年春季学期住宿费的毕业年级学生将在学生离校前清算清退,非毕业年级用于抵扣下一学期的住宿费。华中师范大学则提出对于未在学校住宿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其已缴纳的2020年春季学期住宿费予以全额退费。
此前,四川省教育厅也发文要求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并综合考虑与宿舍直接相关的人员、折旧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
浙江省教育厅就联合多部门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全省中小学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的不得收取学费(保教费)。学校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每学年按照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多余部分一律退还学生。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
陕西、宁夏、河北三省教育厅则先后下发通知明确指出,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须将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退还学生。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不足1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