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面起火的华信,近期又有不少事儿。日前,叶简明被曝行贿原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14日,中行起诉华信系胜诉的消息也四散开来。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一审判决书,事关中国银行广州荔湾支行与广州市锦恒置业有限公司、华信泰如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显示,被告广州市锦恒公司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行广州荔湾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8亿元、利息213.683896万元、罚息及复利。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早于8月29日作出判决,一个月过去,锦恒公司是否向中行广州荔湾支行偿还贷款尚不得知。
据媒体报道,锦恒公司的股东为华信石油(广东)有限公司,后者背靠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亦即中国华信的经营主体。该公司在2012年6月由中国华信全资收购。公司目前拥有一栋在广州市越秀核心区域的商业物业,当前估值接近九亿元。公司定位为华信在华南地区的资产管理公司,以经营物业,收购投资性资产、运营性资产。
有意思的是,判决书显示,锦恒公司被中行起诉,缘于今年3月,彼时,作为该笔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方——华信泰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发生欠息已构成违约事件;同时,锦恒公司也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构成借款合同项下违约。两家华信系公司都在3月出现债务违约,这一时间点正好与叶简明被调查的消息传出相契合。
发放3.8亿贷款,1.8亿尚须偿还
判决书显示,2010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锦恒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锦恒公司提供借款3.8亿元,借款期限144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10年1月15日、2010年4月23日和2010年5月5日共向被告锦恒公司发放了3.7985亿元贷款。此后,被告锦恒公司均能按时还款,但自2018年3月20日起,被告锦恒公司停止向原告归还应当清偿的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锦恒公司仍没有清偿,华信泰如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
2018年3月21日,中行荔湾支行向锦恒公司发出《关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告知函》,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锦恒公司的副总经理曾志文于当天签收。